张捷:虐童案罪犯的逍遥与扭曲的罪行法定

热点 2012-11-19 13:35        

2012年底网络上出现了大量虐童的照片,引发了社会汹汹民愤。2012年10月24日,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虐童教师颜艳红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因“一时好玩”,颜艳红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在网络汹汹民意之下,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颜艳红被温岭市公安局立案并刑事拘留, 10月29日,温岭警方在侦查终结后依法向温岭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批捕颜艳红的申请。本案另一名为颜艳红拍摄“虐童照片”的幼教童某11月1日拘留期满已被释放。据警方介绍,虽然童某为颜艳红拍摄了此张“虐童照片”,但在此期间,童某并没有参与虐待孩子的行为,主观并无恶意,所以警方在事件发生后,仅对童某作出了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其后新华社报道,女教师颜某虐童事件经温州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依法释放颜某。颜某的辩护律师向记者证实,颜某已于16日21时返回家中。

对于这个案件,对于公众所说愤慨,怎么就不构成犯罪了呢?这里的猫腻我们需要全面的认识一下,也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当中的误区,不要被这些公知们以扭曲的司法精神来放纵罪犯,让罪犯得以逍遥法外,这里并不是不构成犯罪,而是不构成大家公认的犯罪罪名和警方侦查时所采用的罪名,对于犯罪到底应当怎样认定,在专业人员都哑口的情况下,本人作为一名律师,要谈一下自身的看法。

此案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虐待了孩子,理所当然的想到了虐待罪,但是这个案件确实与我们刑法当中虐待罪的规定是不符的,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刑法的规定把虐待罪的主体限于了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幼儿园的教师显然是不属于虐待罪的,所以不以虐待罪立案是非常正确的。

此案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我要说的是这个案件同样也不属于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幼儿园教师对于孩子的行为,距离寻衅滋事罪也是有距离的,要硬套在寻衅滋事罪或者虐待罪的

此案不属于虐待罪和寻衅滋事罪,但不属于上述两罪就不是犯罪了吗?此案显然在我们的刑法当中还有其他合适的罪名,此案应当属于侮辱罪,公安先按照不沾边的寻衅滋事抓人,然后以该罪名不成立放人,忽悠了公众。她的行为对于幼儿的人格侮辱是严重的,而且还上网公开就更恶劣。我们现在仔细看一下侮辱罪是怎么样的规定的: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在中国被定为侮辱罪的行为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幼儿园的老师对待孩子的扔垃圾桶、胶带封嘴、拎耳朵等行为本身与简单的体罚打骂是不同的,都带有人格侮辱的性质,而且儿童的心理健康是脆弱的,幼年的心理阴影对于其未来的心理成长非常有害,国外对此是采取比成年人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对此中国的公知们甚至可以昧着良心说:“算不上贬损人格啊……她的行为不会使别人对孩子的人格价值认识有所降低;至于孩子的自我认定,通说是孩子的自我认知还不足,不具有健全的认知能力……”,在这里我们看到他们对于外国的月亮采取了变化的标准,外国的月亮不再是圆的了,甚至可以初一没月亮了。侮辱罪的成立还有一个要素就是,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我们可以看到就是犯罪嫌疑人把这些受虐孩子的照片放到了网络上,已经造成网络上的全国性全社会性的影响,当然是属于公然的事件了!而且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如果是虐待罪和寻衅滋事罪,给虐待教师拍摄照片的童某因为没有参与虐待的实施,因此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对于侮辱罪就不同了,童某的照相是其构成侮辱罪让虐待行为被社会公众知道的必要条件,她也是犯罪分子之一,她也是罪犯只不过是从犯而已。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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