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处罚闯黄灯是法治缺陷集大成

热点 2013-01-05 09:11        

2013年1月1日起中国的交通法规的新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关于闯红灯要扣六分,更关键的是闯黄灯也是要扣六分的,这个规定引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引发了社会巨大的不满,但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反应?本人以从事法律、媒体、社会经济研究等多年经验,要说的就是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中国司法当中各种问题的集大成,由于问题众多,又关系到社会大众,当然会非同凡响,因此我们需要将其中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由来,我们不能忘记2012年的闯黄灯被罚的行政诉讼,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事件大致经过如下:

2011年7月,舒江荣驾车在海盐县勤俭路上,经过秦山路路口时闯了黄灯。几天后,他收到海盐交警部门的罚单,因“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被罚款150元。舒江荣不服,认为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也并没有硬性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能通行。他向海盐公安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舒江荣以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为由,把海盐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去年年底以来,遇到黄灯到底该不该闯,却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之后,嘉兴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舒先生败诉,舒先生随后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6日下午,嘉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舒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终审判决,实际上是有指导性的意义的,对于闯黄灯该怎么办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因为这个判例已经存在,江浙的执法已经大量这样干了,他们就有要求合法化的动力,因为虽然判决如此,但是大家对于这个判决依旧是意见巨大的,这里就体现了江浙财团在尝试左右法律的能力,先是有浙江闯黄灯被罚款后打官司,江浙法院维持了公安的处理,哪些地方这样干一阵子了,如果被认为是违法,原来已经处罚的就要纠正,这对于地方来说影响巨大,因此我们在这里就看到了怎样在改革当中添加私利,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被有意的添加了私利的。

进一步我们看这个司法解释,就会发现解释的权利有问题的,这个解释实际上是改变了当初的立法。我们且看当初法院判决处罚闯黄灯合法时是怎样说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那么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能否继续通行?这是案件争议的核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进行解释。从文义解释上看,“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从目的解释上看,设置黄灯,目的是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设置一个缓冲,使得红绿灯交替之际,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有时间继续通过路口,如果黄灯亮起后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还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有违设置黄灯的初衷了。因此,按照严格的法律解释,“闯黄灯”确实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中国司法的逻辑能力不足,再次在这里表现,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要说的是改变了法律条文的原意,因为这里有一个关键性的逻辑错误,有关人认为“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的反面必然是,没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不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行,那么这条规定就毫无意义了,但是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逻辑的正命题正确,否命题不一定正确,这样的解释的逻辑实际上就是正命题正确了否命题就也要正确,违反了逻辑定律,法律博弈本来是最需要逻辑的,但是中国学习法律的恰恰是不用学数学的文科生,是本来逻辑就比理科生差的文科生里面逻辑最不好的一群人,他们犯这样的逻辑错误就可想而知了,中国司法界不懂逻辑导致法律执行的过程当中错误百出的事情不胜枚举,就如《交通法》规定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事故机动车负全责,本来只不过是要求机动车举证,但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就变成了一律认定机动车全责造成恶劣影响,之所以这么规定,本来是因为行人与机动成的事故总是行人受害要诉讼主张这个权利,如果没有这个规定,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下就要变成行人没有证据被撞了白撞,这显然是违反公平正义的,结果就是被司法的逻辑白痴走了样。

再进一步的就是要说的对于法条的理解上有关等人的语文是有问题的。因为信号灯控制通行是要有一个标的的,信号灯控制是否可以通行是指相对于停止线是否可以通行,也就是说在绿灯的时候可以越过停止线通行,红灯的时候不能越过停止线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遇到停止信号的时候有停止线的要停在停止线之外,没有停止线的要停在路口以外。因此只要过了停止线,即使是红灯的情况下车也不可能停止到停止线之外,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公安部的官员们只看法律当中的三十八条而不看五十一条是有问题的,这里的黄灯过了停止线继续行驶应当理解为在黄灯下过了线的车辆可以在红灯的情况下依旧继续行驶,这也与我们通常的做法一样的,因为如果红灯后过了停止线没有驶离路口的车辆都停下来,不是把路口彻底堵死了吗?这停下来也不可能按照51条的规定退回停止线之后吧!更进一步的是如果黄灯下通过停止线是违法的,那么哪里还能够有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行驶的规定呢?这个规定存在的本身实际上已经说明黄灯下通过停止线是合法的,并且对于这样的情况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那就是继续行驶。因此就算法官有权对于法律进行解释,这样的解释也是对于中国语言逻辑的掌握有问题,更关键的是中国的很多网络观众也是对于逻辑的水平是不高的。

这里滥用解释权来侵害立法权也是中国法制的老问题和普遍现象。闯黄灯的解释是非常的牵强和那难以成立的,因为我们对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除了要按照《交通道路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安部的这个司法解释有侵占人大立法权的嫌疑,而且公安部的这个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也是有问题的,应当听证,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和老百姓的声音。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是一个法律体系而不是仅仅某个法律的法条,老百姓可能只知道某个法律,而司法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的是整个法律体系,司法专业人员应当有全局的眼光而不是仅仅看着一个个独立的法条与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区别。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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