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酷吏对于通过陷害民营企业家获利有这样大的动力,原因就是他们得利巨大,受到惩处的可能性很低,惩罚措施是很不到位的,首先是要惩处他们非常难,因为这样的诬陷行为和一般错案很难以区别,在他们罗织的罪名的案卷当中证据和逻辑是完美的,受害人、贪官、黑社会打手的供词或说法是一致的,同时也与逼供下民营企业家的口供一致,财物往来和犯罪事实存在之证据也是清晰的,原罪也是存在的,而案件判决以后嫌疑人被处决以后,即使你发现了刑讯逼供,但是只要被逼供人已经死亡了,死人不能开口翻供,即使是逼供存在也不能说明他的供词说的不是事实,想要翻案都是不可能的,就算把逼供的证据取消疑罪从无的给嫌疑人平反,但嫌疑人存在嫌疑的情况不能排除,只要有嫌疑存在,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陷害人而言就存在不是陷害的可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追求陷害人的司法责任!
而这样的陷害民营企业家,所得是异常巨大的,如果是一般经营上索贿,人家不赚钱就不干了。现在把民营企业家定为黑社会首犯的结果就是这些酷吏是不但要把人家赚的钱拿来,还要把人家以前的财产拿来,人家为了保命甚至要把他能够借到的几辈子的阎王债能够筹集的钱都送来!这样的数额远远大于一般的索贿所能够得到的,而民营企业家即使是这样把几辈子的财产都给了他们,也未必能够保下一条活命,因为酷吏不能让你活着来翻供,你把财产交出来经常唯一得到的就是少受一些罪,不会被逼供得生不如死,不用在监室内被虐待,而执行死刑的时候可以只挨一枪。中国的死刑不如其他国家,其他国家要是一枪打不死是不能再打第二枪只有放人的,然后追究执行死刑的人的失误,而中国是可以不断的射击直到把你打死为止的,你不合作的话那么到底是第几枪你断气就难说了。虽然民营企业有可能有原罪,但是这原罪的财富绝不是罗织酷吏所应当取得的财富!
对于陷害他人我们的司法惩处是怎么样的呢?中国历史上对于这样的陷害都是反坐的,也就是说你陷害他人什么罪你就该当什么罪,但是我们现在的司法却把这个陷害罪的处罚变成非常轻的事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我们看到对于贪污受贿刑法是有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就可以死刑了,而陷害他人即使是后果再严重,也就是不超过10年,这里被陷害的民营企业家损失的财产数以亿计早早就达到受贿罪死刑的标准,而且受害人还经常是受尽折磨甚至付出了生命和无限的精神痛苦,这样的恶行怎么能够以如此轻罪来处理?更何况是很多情况下还不能确定是陷害可以以普通错案来逃避惩罚。现在重庆问题引发公愤的就是大量本来属于陷害的案件被当作了普通错案!陷害罪得不到严惩,就是造就王立军等酷吏渔利的土壤,对于受害人被执行死刑和可能判处死刑等陷害行为,我们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才比较合适,有关人在重庆滥杀了那么多人并且带有故意性质,难道不属于故意杀人吗?
在罗织新经的罗织之下,在原罪清算扩大化和妖魔化、被黑社会之下,给中国民营经济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担心被黑社会和企业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在重庆是普遍现象,这个担心已经扩展到了中国的全社会,中国民营企业家移民已经是普遍的趋势,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家有移民的计划,即使是没有原罪的守法企业家,这样的移民动向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被黑社会的威胁,在罗织企业家被黑社会的时候,对待外国人就要好很多。还有声音问为什么民营企业家在贪官和黑社会的敲诈下不会逃跑而在酷吏的罗织下却想要移民?实际上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要他们的全部财产,也没有要他们的命,世界各地黑社会的存在都要给白社会的正常运营留下空间的,这就是现代版的苛政猛于虎啊!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被这些酷吏罗织罪名被黑社会在中国也有很深的社会基础,民营企业的原罪是有历史原因的,社会仇富心态严重,又有红眼病下普遍的清算原罪的呼声,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当中似乎每一个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和为富不仁,抓住他们的罪行很能够满足一般人的心理需求,这样的社会心理环境,使得酷吏们罗织民营企业家罪名把他们被黑社会的做法特别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得到公众的相信,这样的公众支持也起到了对于酷吏助纣为虐的效果,但是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崛起,离开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行的,脱离历史环境过度清算原罪也是不行的,酷吏肆意罗织罪名把民营企业家被黑社会,将极大地威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对于酷吏罗织新经的新做法,必须要坚决的进行斗争,对于酷吏的处罚是要加重的,要让他们罪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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