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惩治枉法的成本性价比有优势(下)

热点 2013-02-10 15:58        


5、控制了枉法也就控制了贪污和腐败

枉法与贪污二者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整体,控制了枉法与控制贪污有等效的作用而且事半功倍。

如前所述,贪污受贿行为本身就必定枉法,只要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约束,各种权力寻租的空间就会被充分压缩。很多情况下,领导要贪污受贿权力寻租,但其本人不一定要枉法,只要有寻租空间,领导的下属们就必须枉法了。以前的情况是领导得利下属枉法,领导再包庇枉法的下属,形成腐败的利益链条;但在严惩枉法的条件下,权大于法的情况已经改变,下属不会为领导枉法了,腐败体系的链条就被切断了。再加上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下属为领导隐瞒错案的责任重大,则整个官场的博弈规则就改变了,这种改变依靠的不是道德信仰而是法律威严和游戏规则改变后的重新利益博弈。

而枉法比贪污受贿更广泛,很多枉法的事情不一定构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和不作为的懒惰、渔利、寻租等对于管理体系的危害可能更大,控制枉法才能够更好的更全面的控制腐败,所有的腐败都带有枉法情节但不一定就是贪污,控制枉法是更本质的。

这里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进行同样的枉法行为,例如捞一个要判刑的醉驾,如果以贪污为主,则受贿5000的开始判刑,受贿20万的重型,受贿500万的无期,但是所干的坏事是一样的,不要钱的徇私的会大量出现,社会危害很大;相反的是受贿要500万才干枉法的坏事的人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比较好,官场上这样的人多了反而是腐败少了,因为出得起500万的人是极少数。而我们以严惩枉法而言,不论你受贿多少都是严惩的话,是最能够遏制腐败和官员干坏事的欲望的。

所以我们要认识到的就是控制了枉法就是控制了贪污,我们反腐败的精髓在于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人给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枉法,则他们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没有了,长此以往中国官场的很多不良潜规则就可以受到抑制。

6、现在已无文革历史包袱

对于惩治枉法,外国在司法实践中从来都是非常重视的,在中国历史上也是从严惩处;但是我们现在却对于枉法行径处理的却比较轻微,为什么?对此不能忘记我国文革所带来的历史包袱。在文革当中和文革以前,枉法的责任一样是很重的,因为很多的枉法行为,很多的博弈中央政策的行为,都会被扣上反革命或者反动派的帽子,这在当年可是比杀人还要大的罪行。

文革是中国历史的灾难,文革也让中国惩治枉法背上了历史包袱。中国的现行刑法1979年《刑法》,是在改革开放拨乱反正时期制定的,彼时制定刑法时受到文革很大影响,因为文革时代是一个枉法横行的时代,也是一个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时代,当时的官员几乎人人在文革当中都有枉法的经历,如果从严处置枉法,国内矛盾就要激化,受到威胁的势力势必会使得文革难以结束,因此当时制定的《刑法》受到影响难以严惩枉法。在文革当中反而是在文革群众造反和监督之下,官员的贪污受贿几乎是没有的,文革当中的枉法、侵犯人权等行为的目的不是私人钱财,而是信仰、主义、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等方面,因此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管理秩序反腐败的主要着眼点定在贪污受贿上,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比较合理的选择。在当年制定法律之时从轻处罚枉法,实际上就是某种对于文革社会矛盾的大赦,以此来减缓社会对立和矛盾的发生和激化。

但是到现在文革已经过去30多年了,对于文革期间所有罪恶,按照《刑法》的追诉时效都已经过去,这个包袱不再存在了,中国的快速崛起已经走向富裕了,而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先富起来了,人们追求的不再是理想和主义而是私欲和拜金为主,人们枉法不是当初的阶级斗争而就是为了敛财和私欲,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枉法和贪污有一定的数罪竞合,但枉法比贪污受贿更有覆盖面更容易监察,从严惩治枉法来达到控制腐败的目的非常合适了,而文革那种人人枉法不为钱财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文革的历史包袱不再,我们的制度也应当回归不能再刻舟求剑,中国法制对于枉法的态度也应当与世界和中国历史传统接轨,我们的法律就应当与时俱进,回归到合适的方向上,发挥法律的威力。

所以当初照搬教条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而现在再放纵枉法,对于就是对于社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现在需要的就是甩掉历史包袱,重新审视未来,开创中国崛起新局面的时期,严惩枉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魅影
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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