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捷:从《请放人》大字报看媒体权利滥用

热点 2013-10-24 20:43        

这两天的大事情就是中联重科通过警方以侵犯商誉的罪名抓捕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然后新快报头版刊登大字“请放人”,从而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热议,但本人觉得这样的搞法与文革大字报的做法很类似,对于案件的问题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理。

对中联重科的商誉案,媒体在以文革的方式干预司法!现在于侦察阶段没有程序错误,是否有罪是审判阶段的事,谁也无权以群众运动和大字报的方式要求放人!媒体说“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这是搞媒体版的刑不上大夫,为何恶意负面报道就不能负刑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对于媒体网开一面吗?

有人说你按照法律程序可以起诉媒体为啥跨省抓捕,但人家中联重科不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到公安控告了嘛!受害人有权选择民事还是刑事,人家走刑事程序有什么错?!为啥对待媒体就不能走刑事程序?对中联重科商誉案,案件怎么样是一个层面,现在媒体非法干预司法是另外一个层面,应当在商誉案审理之前先对于干预司法的媒体主编和记者们按照妨害司法罪进行审判,不论商誉案是否成立,这些媒体非法干预司法均是犯罪均应当严惩,现在媒体权力不受约束,无良记者肆意敲诈企业妖魔政府是普遍现象。

本案当中司法按照规定允许嫌疑人律师进行了会见,也没有刑讯的问题,而在侦察阶段律师会见所了解的案情是需要保密的,在这样的阶段将案情涉及内容公开并且口号式的批判不是文革遗风吗?如果你认为他没有问题可以公开一些当初质疑的证据依据而不是喊口号放人,你报道的证据呢?

这个案件很多人对于警察是不信任的,但这个案件嫌疑人以及报社的对立面不是警察而是受害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我们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凭什么就认为是企业在造假质疑合理而不是报社受到利益驱动对上市公司进行浑水式的做空呢?现在有了做空机制,博弈的潜规则已经不同,已经不是媒体质疑股价下跌不能得利的时代了。

媒体说所谓侵害商誉案件因负面报道等,但在案件侦查期间案件细节是保密的,质疑是否有错在审判时监督,有问题承担错案责任,但在侦察阶段媒体哪里有干扰司法要求放人的权力?这样的恶意攻击司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西方这样干即使案件当事人无罪和错案,违反程序干扰司法也要以藐视法庭罪判刑。

报社称中联重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他们是“舆霸、造谣”等,但这样的负面报道报社是要有证据的,报社的证据在哪里?应当公开一下吧!还有所谓的据报社调查错误仅为笔误,你的报社调查有司法效力吗?在司法上你们是利益关联人,侵害案的民事赔偿应当有连带责任的!

媒体掌握话语权舆论权,有权就可生钱就能腐败,媒体腐败也需重视,媒体的话语权也需司法监督,在司法介入媒体时,媒体的大字报文革做法,让我们看到了问题另一面,尤其是南方系媒体天天叫嚷着法制,但这个法制是要对他们例外的,司法独立的含义不光是独立于政府也是独立于媒体,不能被媒体干涉。

随后的时间里各大媒体报道了一些细节,长沙警方披露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原因  http://news.sina.com.cn/c/2013-10-23/194628513760.shtml 警察回应说的非常清楚了,记者对于一些事情不能单方采访要多方核实的,该记者不到受害人处进行核实,违反了中国的媒体纪律,可以认定为有所恶意,这样的负面报道在股市能够做空的情况下带有巨大的利益输送可能应当深挖和严惩!

《新快报》及陈永洲连续发表十多篇关于某上市公司负面报道而不是公允报道双方声音,也不到该上市公司调查,这极不正常的违反媒体纪律背后黑手做空股票利益输送的嫌疑太大,当事人举报和违纪事实下公安机关依法介入网上追逃拘留侦察,报社相关人不是有穷骨头而是涉嫌同案犯狗急跳墙,应当追穷寇不手软。

如果你的企业被无良记者敲诈,记者报道没有证据也不刊登你的澄清说明,你不想报案?给你造成巨额损失你不想抓人?这里的关键细节是中联重科多次找到报刊要求其去企业调研,要求其报道双方声音之下,该报刊以及记者还在连续的报道负面对之置之不理,这个细节才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我们司法就是扭扭捏捏,所谓一切按证据办事,结果到现在连部《证据法》都没有,更扭捏的是不告诉公众在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对于公安侦查的拘留,只要有嫌疑就可以了,逮捕需要直接证据,法院定罪则需要充分证据!公安采取强制措施之需要必要证据不用充分证据,要求公安充分证据就是要捞人了!

对于公安采取措施的时候都是证据不足的,通过侦查才充足,拘留就只要有嫌疑就可以,逮捕需要有直接证据,判刑定罪时才需要全部证据,有当事人指证就可以拘留了。符合刑诉法80条拘留的规定。立案和网上追逃需要事先告知逃犯吗?但某媒体质疑警方的就是这个逻辑!把嫌疑人“蒙在鼓里”也作为了质疑的对象,媒体这样的恶意扭曲司法不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我们看到经过了公安部网上追逃系统,跨省抓捕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根本不属于秘密逮捕。

按照刑诉法第80条规定对于受害人指认和可能串供的应当拘留,至于受害人不说实话的诬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是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按照受害人的指认去抓人,媒体反而在公安履行义务依法拘留的情况下要求放人,媒体有什么证据能够替代司法?犯罪细节在侦查时期是保密的,有问题审判时监督。

对于中联重科商誉案抓媒体是很要有担当的事情,办理了合法的网上追逃手续,网上追逃大量是跨省的,能够进入公安部网上追逃已经充分说明进行公安的强制措施证据足够了。至于犯罪证据是否足够那是要经过侦察审讯后由法院判断的事情,此案关系重大能够网上追逃应当事先经过审批的,真相等公审。

这次敢动南方系敢网上追逃再跨省抓捕不怕引火烧身,应当是有充分准备的,不是当事人给点钱警察就敢胡来的事件,中国以往有多次抓捕记者的行动,一般都没有好结果,而陈永洲在我们的三中开会之前被抓,媒体在此时疯狂的叫嚣,必然是得到了某种信号,也说明了某种风向,中国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较劲儿在升级。

陈永洲这个案件会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媒体的转捩点,媒体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制之下,没有媒体越界的自由,在案件的侦察阶段媒体能够质疑的就是程序问题,到底是否犯罪的实体问题是审判过程的,如果抓人有问题的赔偿和有关人的处理在错案追究程序,以所谓的质疑妨害司法也应当是犯罪行为,是否敢严惩考验领导人的魄力。

我们渴望司法独立我们也渴望言论自由媒体自由,但不能将二者矛盾起来,司法符合程序的时候要保障司法独立,媒体也不能妨害司法独立,要言论自由媒体自由的时候也要在合法的尺度之下,不能把自由变成特权!媒体权利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也是我们需要认识的,不能因为追求自由而扭曲和滥用。

媒体的故意恶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媒体没有凌驾于司法上的特权。这也是我们需要坚守的底线,否则媒体的正义性没有了,媒体不受限制的权利一样是毒瘤,媒体腐败给社会的危害一样是可怕的,新快报在中联重科案件当中滥用媒体权利的《请放人》大字报的行为需要严惩。南方系对这个事件的滥用给中国媒体监督也是危害极大的,由于滥用所谓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已经让媒体监督与股市做空工具二者难以区别,已经失去了媒体的公正性,在这个问题的判断上媒体是否中立和遵守规则是关键,对于不守规则这单方面报道不采访双方说法,警方就是应当以刑案严打把恶例杜绝在苗头中。

在能够做空的时代,媒体与庄家的结合搞浑水式的做空比什么软广告灰色收入等来钱都要多都要快而且更加的隐秘,现在已经不是媒体质疑不能够做空得利的清水时代了,浑水时代媒体的无底线经常比上市公司更恶劣,我们应当在中立的立场上看新快报与中联重科,尊重司法的依法介入,质疑司法需要有证据不能大字报。

平面媒体依靠敲诈经济致富,依靠揭黑渔利解决记者的额外收入已经是潜规则,这种敲诈的事情是各小报的潜规则和主要收入之一,不在他们那里做广告的公众企业就是被敲诈的对象,而有了做空机制以后,搞浑水式的做空则更成为了一些无良媒体的暴利来源。

对于媒体和记者确实是一定高危的行业,陈的被抓引起同行的担忧有原因,对他们有一定的宽容很有必要,但不是对于他们无限的豁免,宽容不是纵容是要有原则的,严重违反媒体纪律,只刊登一方言论排除对方抗辩权的做法,在可能浑水做空之下应当依法严惩,媒体的公信力需要大家维护揪出害群之马。

媒体的权利也应当有规矩,媒体的腐败更应当严打,此案此例一开相信还会有无良媒体人落网,很多已经腐败的媒体人会兔死狐悲做贼心虚的,本案是触动他们共同利益了,因此蛤蟆吵坑般的一片附和,腐败媒体集团也是国内的利益集团之一,打击利益集团深化改革是一件艰巨的事情。打击媒体的黑恶势力也是中国崛起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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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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