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有不少媒体和学者对此表示反对,主张经济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理由是“不杀人不偿命”,“中国减少死刑应坚决从经济犯罪领域起步”。
“不杀人则不偿命”论有其合理因素,不过却存在片面化或表面化的倾向。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质在于虽然没有直接杀人,但是否属于造成间接杀人呢?其社会危害性同样值得考量。
吴英案的具体危害与后果尚且不能考证,不过有些相似的案例可作参考。据闻,最近温州有工厂主放着正经生意不干,以高额利息集资去参与炒房甚至赌博等投机活动。投机失败后,该老板便“跑路”了,有的借款人讨债不得就跳楼自杀了。
一种说法是,赌场是走投无路企业家摆脱危机的救命稻草。是一种最简单直接的方式,要么生,要么死。且不论其几率多大,但在很多人看来有其合理性,当然其中撇开了道德。
除此之外,靠非法集资诈骗获利也是目前屡见不鲜的事情。面对这样强大的诱惑,社会上总会有不少人心怀侥幸而前赴后继飞蛾投火。但如果非法集资以及那些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上徘徊的各类金融投机行为一旦盛行后,对那些踏踏实实搞研发与生产的人来说公平吗?
值得注意的是,对经济犯罪处以重刑,在有些外国人眼里是中国法律先进和关照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表现。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诸大银行以及相关的评级机构、审计事务所明知自己玩弄的那些投机行为不是长久之计,却勾结在一起,发布种种虚假信息,欺骗民众以敛财。危机爆发后,他们不仅没有受到惩治,反而又依赖政府救助来为自己纾困。金融危机现在让美国沦为1%与99%的分裂社会,但仅仅拉了个伯纳德•麦道夫来当替罪羊,对金融危机的直接责任人网开一面。这根本不是司法人道主义的表现,而是对富人的姑息放纵。
除了美国还有阿尔巴尼亚,1992年上台的阿尔巴尼亚新政府,放纵一些人大搞所谓的“金字塔式”集资诈骗活动。在高息利诱下,阿尔巴尼亚300多万人口,参与储户竟然超过100万,堪称举国被骗。当有人对此提出警告时,政府官员却说这是民间自发行为,属个人权利,政府无权干涉。1997年初骗局败露,全国性的武装动乱随即爆发。动乱持续数月,据说共有近3000人丧生,两万人受伤,物质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
这么多反对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的声音突然间从媒体上冒出来,许多人认为这是民意的表现,这是“中国公众要求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局限在故意杀人罪上”。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欠妥。
中国政法大学的吴丹红先生在《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一文中指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吴英案中媒体“自诩民意代表”,这才是符合事实的判断。
在警惕媒体伪装民意制造舆论来干涉司法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司法不受干扰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法不容情”但法也体现民意,比如在药家鑫和李昌奎案中,法官都表现出了从轻发落的倾向。司法真正的合理性应该是依法也尊重民意,但前提是衡量事件的孰轻孰重。
总之一句话:吴英案,是少数媒体和学者在影响或干扰司法;药家鑫案,则是公众对司法审判失误的再认识。
责任编辑: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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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