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阳:美国内战引出的四大政治理论难题

热点 2013-01-14 08:02        

 

今年是美国内战150周年,我在这里提出由美国内战引出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层面或者说是宪法理论上的问题。从宪法理论上说,美国南北战争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宪政共和国是不是应当或者说可以允许这个共和国的任何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州、一个省、甚至一个县、一个村庄,脱离这个共同体?这在宪法理论上有一个很专门的概念,叫做secession,我一般翻译成“退出”——有没有权力“退出”这个共同体,这是宪法理论上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

美国南北战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美国宪政的回答,就是No!Absolutely Not!林肯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宪政共和国有没有权力抵抗内部的颠覆势力。林肯认为必须得有,所以宣布secession就是叛乱,叛乱就必须镇压。这是南北战争最基本的一个问题,究竟是林肯违宪还是南方违宪。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还会讲到,secession的问题和我们经常谈到的空间问题有很大的关联。所谓退出,无非就意味着一个空间的政治重组。空间的政治重组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背后隐含的是政治主权的问题。

第二个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一个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和概念体系,是不是需要包括比方说像领土、疆域、人民这些概念。我们都知道,当代主流的政治哲学,特别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不包含这些概念的。我们同时也知道,西方整个政治哲学的传统不是这样的: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一直到美国革命、美国南北战争,所有政治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就是territory(领土)。

我接下来会谈到,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最根本原因是人口和土地的增长。所以最近十几年,西方政治哲学一个比较大的发展,区别于以往罗尔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个问题,就是开始重新找回people、land——人民、土地。

第三个问题是南北战争所提出的政治史与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从美国南北战争会看得非常明显。南北战争解决了黑奴的问题,怎么到了上世纪60年代又会突然出来民权运动、又出现黑人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在这里面,有一个政治史和社会史或者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社会改造的关系问题。

我要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历史书写的问题,到底怎么写历史?由谁来写历史?我们首先都听说过,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如果说最近几十年来历史学界在干什么,无非是历史学家们想颠倒过来,希望写失败者的历史,重建被遗忘的人的历史、以往被忽略掉的人的历史。这样做在理论上是否可能,还是实际上仍然是在写胜利者的历史,只不过这里的胜利者是你自己没有意识到的。

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现在讲第一个问题,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该注意一个基本问题,从比较宪法史上看,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问题,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比方说,我们今天讲,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有没有权力宣布退出这个共同体。这个问题在冷战结束以后变得非常urgent、非常吃紧。

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原先的一个国家分裂,最明显的当然就是苏联的整个解体,还有南斯拉夫。事实上还不仅如此,我们知道,在英国有苏格兰独立党,它是苏格兰议会的第一大党;在加拿大有魁北克问题。这些都是宪法理论上的分离问题。

从常识上判断,我们大概应该会觉得,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应该允许分离。我们说,个人意义上的退出是很容易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他所属的共同体,移民是最简单的办法。所以,所有的人权学说都非常强调个人的自由迁徙、可以自由地移民。还有一个脱离共同体的办法——自杀,这是脱离一个共同体的极端做法。自杀就表示,我要与这个共同体切断任何关系,这是自杀的含义。移民是最简单的,但是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村庄要退出,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但宪法理论中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我们会认为,美国的宪政理论应该是允许退出的,因为它强调一切都是自由组合。既然是自由加入,那当然可以自由退出;反过来,我们会认为苏联宪法是不允许退出的。但实际上恰恰相反,苏联宪法和美国宪法或宪政理论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苏联的1936年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是可以退出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1991年苏联的解体是一个宪法的过程,每个加盟共和国的退出都是有苏联宪法为根据的。

而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美国南部首先有7个州,后来增加到11个州,它们宣布退出美国联邦。南部州认为它们是有宪法根据的,根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9条和第10条。我们知道,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10条是所谓的权利法案。但实际上,权利法案的最后两条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侵犯人权的权力,这一点我们中国学者可能不太清楚。因为权利法案通过的时候,主要目的是保护地方政府的绝对权力,不允许中央政府,也就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干预地方政府。所以,权利法案的真正效应在于,联邦政府无权管理每个州公民的权利,这应当是由地方政府、每个州的州宪法规定的事项。读过一点美国宪法史的人都知道,第十四修正案的意义就是把权利法案转变为一个由联邦政府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将州政府排除在外。我讲第四个问题——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时,还会再出现这个问题。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南方邦联认为,联邦宪法第9条、第10条的中心意思是,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归地方政权所有,所以地方政权有权宣布退出。因为宪法上没有明确说联邦政府(在当时主要是美国国会)有权禁止各州退出,所以南方认为退出权在各个州政府,所以州政府宣布退出联邦是有宪法根据的。

但是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1869年发生了非常著名的得克萨斯诉怀特一案(Texas v. White, 74 U.S. 700, 1869),它是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讨论secession问题的唯一判例。我们如果去看这个案件的法院意见,就可以发现意见推理是非常牵强的,坦白说,它的论据是非常弱的。法院意见的整个论据当然都来自林肯,就是宪法上说美国人民结成一个共同体是要一个perfect union。既然是要一个更美好的共同体,也就意味着它是永久性不能分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退出。得克萨斯诉怀特案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可以宣布它有权退出美国联邦,而且,如果宣布退出,林肯的先例就是军队可以镇压,任何退出都是叛乱。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1990年、1991年前后,整个苏联、东欧都在转型,转型以后所有的东欧国家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制宪。东欧8个国家,也包括苏联在内,制宪过程中都有一个庞大的美国宪法代表团,主要由美国宪法学者组成的代表团。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解体了,捷克斯洛伐克也分裂成为两个国家。所有这些都要在宪法上给出一个说法,大家都认为宪法理论上应该包含退出权这一条,因为既然是自由、民主的共同体,地方政权当然有权退出。

但这给美国宪法学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因为从宪法理论上讲,如果宪法不但可以包含而且应该允许每一个部分退出的话,这会直接威胁到美国政府的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法中是不可容许的。无论是在民情上,还是在宪政理论上,都是不允许的,所以退出权的问题造成一个非常大的困境。

责任编辑:godstear4u
来源: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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