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谈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是动真格,国内企业不怕竞争

创投 2019-03-12 08:42        

3月8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引起了代表委员的热烈讨论。

9日晚,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德勤中国副主席蒋颖这三位来自不同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在北京接受了包括澎湃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集体采访,给出了不同专业不同视角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评价和思考。

从立法看,皮剑龙认为,外商投资法立法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既按照客观的、科学的原则进行立法;同时经过多方讨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蒋颖在过去的调研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将中国市场作为投资首选地的定位没有改变。中国市场的消费红利、转型红利还是制度红利等给外商投资带来了非常多的机会。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最突出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不透明性和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于企业投资带来不确定性。

从内容看,“外商投资法回应了这样一种担忧,大家对这部法律的反响还是非常好的。”蒋颖说。

杨成长指出,应对贸易摩擦、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坚持多边贸易规则,坚持全球经济一体化。把举办进博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以及这部法律的出台等举措串起来看,所有的外国投资者、企业家都能看到,中国是实实在在彻底地开放。

同时,“这部法回应了到目前为止外商投资的疑虑、担忧,包括国际舆论上的一些讨论,比如强制技术转让。说明我们优化外商的营商环境是动真格的。”杨成长说。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否会如同过去中国加入WTO一般对国内企业、民族工业带来压力?杨成长表示肯定会有,“从这几年的发展态势来看,我们不怕竞争,变压力为动力,这对激发我们自己的科创能力、科创活力大有作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在3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到,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取代过去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

三位委员也指出,良法还须善治。下一步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操作规程,避免在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之后出现空档。

【对话】

“外商投资法立法本身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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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

人民政协网 资料图

记者:

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它与“外资三法”的区别和关系?如何来看待外商投资法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的地位?

皮剑龙:

外商投资法草案,我个人看来有四大亮点。第一是强调内资外资的一致性,草案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这是重大进步。

第二是推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简单说,就是在准入阶段给予外资不低于内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国际通行做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和行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是简化外商投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

四是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

过去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兑现对于外资的承诺,还有一些“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并且,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特别是,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的外资企业法,1988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对我们的改革开放、对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进入新时期,内外环境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原有的三法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形势,不适应现在招商引资的要求,尤其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同时这三部法律比较碎片化,是从不同角度立的法,现在来看不能完整地起到保护作用。所以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立法本身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既按照客观的、科学的原则进行立法,体现科学立法;同时经过多方讨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

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将对我们国家吸引外资,尤其是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外商投资法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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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 视觉中国 图

记者:

如何看待外商投资法和深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它的出台对于中国的投资环境会带来哪些方面的改善?另外,为了更好地落地实施,我们还应该出台哪些相配套的法规?

蒋颖:

从外资管理的历史看,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比较专注于准入审批和优惠政策,“外资三法”对于保护、促进、管理提的比较少。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于外资从准入到进来以后的保护、促进、管理都有所涵盖,所以我认为全面性也是一个亮点。

习总书记在2月25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讲道,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句话可以说是我们现在谈论外商投资法的一个非常好的语境。

再讲一下我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两个主基调。刚才皮委员谈到了内外无别,这是非常重要的,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草案中有完整阐述,这能够让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后顾之忧。

另外,这部法律对我们的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到负面清单的转变过程,也是对政府进行压力测试的过程。可以说,政府的“放管服”和职能转变在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这部法律是非常原则性的,只有41条,每一条都需要有复杂的落地条款。譬如,服务和投诉怎么落地?外资管理是多头管理,除了商务部,还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怎样才能协同管理?这些都具有挑战性。

杨成长:

我从宏观经济角度补充几点看法。第一,这部法是我们国家国门进一步打开、深度融入全球的法律保障。

应对贸易摩擦,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我们坚持多边贸易规则,坚持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门打开只会越来越大。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举办进博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也包括了这部法律的出台。把这几件事串起来,我想所有的外国投资者、企业家都已经看到,中国是实实在在彻底地开放。

第二,这部法是对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刚才蒋委员提到了,这部法最大的考验还是对政府自身管理能力的考验。

上海自贸区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就是暂停“外资三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它跟过去的审批加优惠政策的管理模式完全不一样,需要积累经验。所以上海自贸区推出了1.0版清单、2.0版清单、3.0版清单,有了这些经验包括其他自贸区的经验,才有了今天,我们敢采取国际上最先进的外资管理方式,也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另外,这是对这几年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结晶。我们可以把条文写得那么简单,很大程度上充分反映了,它是我们“放管服”改革的一个成果。

第三,这部法的出台也是我们国家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步骤,或者说对我们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内资外资、国有民营同等待遇,在进入上、在监管上、在市场淘汰上、在处罚规则上、在获得资源上应该平等。

同时它突出了一些现代要素市场的作用。草案中有很多关于技术、专利、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过去我们的关注点主要在关税配额、关税减免这样一些问题上,而这几年外商投资当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是技术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问题、商誉问题等,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驱动力就在这些方面。

从这个角度看,这部法充分体现了我们要建立一个高质量的、科创引领型发展模式的现代市场经济,它也对此奠定了基础。

“外商投资法对资本市场同样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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