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败了官司,这在中国股市是不多见的事情。但这样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这是近年来证监会首例被法院撤销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打破了证监会连续三年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中保持实体“零败诉”的记录。
这起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案,起源于2016年4月。当时证监会对苏嘉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交易威华股份过程中存“内幕交易”等违法事实,由此证监会做出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232.64元,并处以65,376,232.6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苏嘉鸿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2017年4月,证监会在终审后依然维持原判。由此,苏嘉鸿向法院提起有关诉讼。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后,最终随着7月17日北京市高法的终审落锤,这桩曾在2016年引起轰动的天价罚单内幕交易案最终获得定论。
证监会败诉了,而且被认定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这几乎是很难让人接受的事情。毕竟证监会的形象就是执法者的形象,是法律的代言人。结果在“苏嘉鸿案”中,却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这似乎是对证监会形象的一种颠覆。但这却是客观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这样认定的。
那么,证监会首败诉天价内幕交易案,对于中国股市来说,这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这显然是值得人们来关注与探讨的一件事情。而在本人看来,这既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坏事。并且,本人以为,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有必要对这件事情加以总结,进而对资本市场的司法程序等有必要加以完善,以便推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司法建设工作,让违法违规者受到惩治,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何看待证监会的败诉是一件好事呢?本人以为,它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体现了司法公正。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证监会是执法者,甚至就是法律的象征。而且证监会还是“衙门”、是“官府”,并且是国务院下属的办事机构,是“大官”。但就是这样的“执法者”与“大官”,不仅也被人们推上了被告席,而且法院方面也判决证监会败诉。因此,这件事情的发生,既体现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参与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加,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是证监会在“苏嘉鸿案”中败诉,对圩证监会来说,也是敲了一次警钟。毕竟随着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证监会越来越多地被有关当事人推向被告席。虽然在此前很多的案件中,证监会都获得了胜诉,但“苏嘉鸿案”对于证监会却是一次警醒。毕竟证监会也是有败诉可能的。这就要求证监会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更严谨、更周密一些,要做到铁证如山,而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比如在“苏嘉鸿案”中,证监会之所以败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要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的“失联”。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外,还必须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询问,除非穷尽调查手段而客观上无法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了解。这就是说,虽然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均显示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监会还应当向作为直接当事人的殷卫国进行调查了解,除非穷尽调查手段仍存在客观上无法调查的情况。因此法院的认定是,证监会并没回有穷尽调查手段,以至于对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事实不清。整个案情也因此急转直下。这对于证监会来说是一个教训。相信证监会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会做得更加慎密,不会给涉嫌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之所以认为证监会在“苏嘉鸿案”中败诉是坏事,原因在于,有可能让涉嫌内幕交易的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毕竟在“苏嘉鸿案”中,当事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嫌疑还是很大的,但证监会的败诉却让有关当事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对于惩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是不利的。而且证监会之所以败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的失联。如果这个案情得以推而广之,大家纷纷效仿,让一些案件中的重要知情人“失联”,那么证监会的执法恐怕要四处碰壁了。这必然会助长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通过“苏嘉鸿案”,管理层以及司法部门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都应该进行反思,就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达到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而不是让有关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个问题上,本人以为应该引入有违法违规嫌疑者“自证清白”的审判机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由证监会来寻找证人或知情人,这些证人或知情人很有可能会“失联”,但由有违法违规嫌疑者来“自证清白”,那么,有关的证人或知情人就不会“失联”了,因为一旦“失联”,相关当事人就难以“自证清白”,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证券市场的一些重大案件,有必要引入“自证清白”的审判机制。这样,监管者也就不会因为重要知情人的“失联”而败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