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事件的天堂与地狱

热点 2018-04-19 10:17        

​​​好的。我来说一下这件事。

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近期沸沸扬扬的鸿茅药酒事件在昨天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定。​

​​谭秦东已经被取保候审,离法律意义上的“重获自由”其实还是有点差距,但形式上已经做到了。

而关于事发地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件事上的有关责任问题,才刚刚开始。​

​​无论是公安部启动执法监督程序还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这里面的分量都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想象,目前凉城县检察院和凉城县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目前已经如坐针毡。​

至于该事件最重要的一个参与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鸿茅药酒,现在是真的可以唱一首凉凉了。

基本上可以说,除了凉城县的有关部门和鸿茅药酒,表达诉求的各方基本上在这件事​都看到了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结果。

不过当我们回头再去仔细回顾一下整个事件,其实还是有事情,无论是公众还是有关媒体,并没有看到事情的真相和本质。

为了防止有些人被洗脑太久一看到这里就要“洗地”开喷,我先打个预防针:我对事情的结果也比较满意。

好了,还想喷“洗地”的可以出门左转找你中意的粪坑了,想心平气和探讨问题的请继续往下看。

一、那些被掩饰的事实

1、“跨省抓人”被妖魔化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跨省抓人”成了很多个别地方媒体争相喜欢使用的一个词,好像警方一旦“跨省抓人”就成了违法违规了,这其实是个别地方媒体们通过长期的渲染给公众洗脑的结果。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警方跨省抓人,单就这个执法活动本身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有多少犯罪分子是犯罪后还老老实实呆在本地?这是只用脚趾头想一想就能明白的事情。嫌疑人跑到外地了,难道就只能等当地警方抓人?这也是只用脚趾头想一想就能明白的事情。所以警方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跨市,跨省,甚至跨国抓人,都是常态。每年也有不少警力牺牲在跨省抓人的路上。

而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即便是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的逃犯,也是要由本地派人去把人带回来的。所以“跨省抓人”对公安机关来说纯粹是个伪命题。

比如之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南京铁路警方就奔赴河南将嫌疑人抓获。

至于网络相关案件的管辖,受侵害一方单位或个人当然是可以在本地报案的,本地公安机关也会正常受理。比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被侵害当然不大可能千里迢迢跑到外地去报警​,所以受侵害地报案也是没问题的。

而更远一点,跨国我们也是一飞机一飞机的抓人回来。​

所以,“跨省抓人”本身并没有任何问题,对警方来说这个是非常常规的基本操作。


2、“民事纠纷刑事化”概念要说透

很多媒体和专业人士都提到了这么一个概念,叫做“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这个概念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刑法上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有明确的概念的(凉城县警方给谭秦东所立的案件就是这个罪名)。

依据刑法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以并不是说这种事情就只能走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刑法上明文规定的罪名,警方如果接到报警,经过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然也是可以立案并实施有关措施的。

当然,前提是,犯罪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

这里面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

长期以来,极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各样你懂得的原因,过多的参与到经济类案件中来,导致公权力滥用,相对于漫长的民事司法诉讼,互相举报“抓人”成了商人斗法时的另一个偏方,这严重偏离了立法的基本概念。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就是此类事件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类别。

面对这种严重损害司法系统公信力的现象,公安部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规范,对经济类案件要依法依规办理。

而其中分量最重的,是公安部与最高检,在2017年底的时候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在该规定的总则中,能够清晰的看到公安部与最高检,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指导思想。

可以说,这总则里的七条,每一条都是具有非常明确非常清晰的指向性,也是无数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

而在第二条中,规定就明确提出: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这一句可以认为是整个规定的精髓中的精髓。

​那么现在你该清楚,并不是说“民事纠纷刑事化”就一定是错的,而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经济纠纷,当然必须要走民事诉讼的方法。你强行把纠纷走刑事,这当然要声讨要反对。但是刑法上有明确规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严格遵守最高检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当然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我们的公安机关对刑法上有明确条文的案件都不能依法办理,畏首畏尾,那立法意义何在呢?

还是那句话,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这个案子究竟错在哪里?

以上的这些问题,其实并不是事件的根源性问题。这件事我也站在谭秦东这一边,我站的不是他这个人,而是这件事。

1、证据到底充不充分?

根据多方媒体报道,以及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鸿茅药酒报警的那篇文章,叫做《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目前该贴文的实际阅读量和影响力我们已经无法查证了,但是多方信源显示,这篇文章的有关数据是:

后经公安侦查,谭秦东在自己的微信群里连续转发文章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00余次,美篇APP内有3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里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

这篇文章的数据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惨淡。如此惨淡的数据,你放在今天的自媒体上就更是不够看。这就带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这样的数据招致了如此的后果。在事件爆发后无数大v纷纷明确表示“鸿茅药酒是毒药”,那阅读量转评分享数据是要以百万千万为单位计算的,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又该如何计算,我想凉城方面心里肯定是凉到冰点,这些人随便拿一个出来影响力都秒杀谭秦东,你是抓还是不抓?

这里面还牵扯到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其实之前的很多关于这件事的文章都没有说透。

那就是谭秦东的这篇文章的网络传播效果与鸿茅药酒所报称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证据能够支持。

目前从各方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或者说是十分勉强的。

至于损失方面,鸿茅药酒方面称,谭秦东这篇文章造成的损失如下:

多个省份的商家和消费者大面积退货,给企业造成损失142万余元

​而更多的报道指出这个“多个省份的商家和消费者大面积退货”的数据是:

有2家公司、7名个人退货​

​进一步的详细信息则是:

凉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显示,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鸿茅国药有限公司一员工受公司委托报案。该员工称:近期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恶意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大肆散播不实言论,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广大读者和患者,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造成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市场经济损失难以估量,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据相关询问笔录,受这篇帖子影响,在深圳、杭州、长春三地,共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这两家公司为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两公司分别退货14000瓶、43200瓶,涉及货款827000元、2983392元;7名市民分别要求退货1瓶到12瓶不等。
​内蒙古丰镇兴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会计鉴定书》做鉴定结论称,若两家医药公司履行合同,鸿茅药酒方能赢得净利润1425375.04元。

​根据刑法和有关立案标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澎湃新闻在采访两家退货公司中退货最多的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时,对方表示并没有退货。

​4月14日,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一位财务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从未听说过向鸿茅药酒退货的情况,“一次都没有”。她介绍,公司的流程一般是,采购项目获批后,财务就打款给发货公司,“如果要退的话,肯定有钱退给我们”,但“从来没听说过有钱退过来”。
​这位人士还表示,目前该公司与鸿茅药酒依然保持业务往来,不久前刚进了100多万的货,“一下就卖光了”。

由于此细节为媒体报道,是否属实目前有待查证,但​很显然这个事情看起来就已经很尴尬了。

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这是该罪名的核心,必须要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才是构成该案的核心。

于是问题来了。


2、犯罪事实到底存不存在?

​鸿茅药酒,虽然叫做酒,但它的本质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OTC非处方药,而不是保健品也不是食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而你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其他著名的具有保健功能的酒,大多都是保健品。

一个药品,虽然是非处方药,但它还是个药品。

有大量医学和药学专家指出,鸿茅药酒中所使用的原材料,除了酒精外,还有至少五种被认为有明确的毒副作用。

​于是问题又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中医药和现代医学之间,迟早要面临这样的问题。​

​而这个专业的问题,我不会做任何讨论,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

然而随着国家药监局的一份通报​,鸿茅药酒的深层次问题被摆在了台面上。

​​可以说,鸿茅药酒如果真的从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那基本上这个酒就彻底完了。从鸿茅药酒所宣称的主治功能来看: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一旦转化为处方药,我想不会有多少正常的医生会开一瓶酒给具有以上症状的患者。

除了鸿茅药酒67味原材料中可能具有毒性的那几类外,大家争议的焦点还在于豹骨。

以鸿茅药酒这样的销量,有多少正常渠道他们能够获取到的豹骨能够使用至今,将来又能使用到什么时候呢?

我们不知道。

我对医学方面的东西并不了解,但是我觉得有几个作为药品需要具备的最基本的东西,鸿茅药酒是缺失的。我不知道这个东西为什么可以拿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成为一个非处方药。​

​这是鸿茅药酒的说明书。

左边最后一句:儿童、孕妇禁用。

右边注意事项第十条: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这是什么操作????????

更为离奇的是,鸿茅药酒尽管其宣称的有效成分多达数十种,但这东西本质上,它还是个酒,对吧。而且这个酒精浓度只怕还不低。

你凭什么连酒精度都不标注?即便是藿香正气水,也会对其含有的酒精度数进行标注

​而且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鸿茅药酒的所有说明中和注意事项中,对其中含有的酒精注意事项只有轻描淡写的两句话:

酒精过敏者禁服

不胜酒者慎服

​没了。

在我看来,在酒精方面闪烁其词这个事情,实际上比鸿茅药酒​的那些中药原材料问题更大。就算是超市卖的酒,都无一例外的需要标注酒精度,而这个用来治病的非处方药,却对自己的酒精含量只字不提。这么多患者时至今日都不知道他们每天两口喝的这个药酒,含有多少酒精,也不知道这些酒精会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有人饮用了鸿茅药酒后酒后驾车造成后果,我不知道鸿茅药酒方面要怎么解释自己在告知义务方面的问题。

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这些不良反应恐怕有相当多的都是酒精中毒的症状。

更不要说鸿茅药酒那些铺天盖地的广告,夸大的宣传语,被各地工商部门处罚上千次的案例。

所以鸿茅药酒本身的问题绝对是非常非常大的,单就含量不明的酒精这一项,把这个东西列为非处方药就是一个对公众健康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也就是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对鸿茅药酒的质疑,或者说具体到它到底有没有毒性有多少毒性的质疑,并不是谭秦东一个人的观点。一个药物,具有毒性本身就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直到现在,毒品排行榜上的前几个大户依然是医院里必不可少的东西,无论是吗啡还是杜冷丁到现在还在帮助医生们救死扶伤。在医生手里是药物, 在别人手里是毒药。鸿茅药酒既然作为一个非处方药物,还有这么多显而易见的问题,接受专业领域的人员监督质疑,本身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这个罪名的核心:“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到底存不存在,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

以上种种,这也就是内蒙古检察院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起事件,实际上只是许多类似案例的一个典型代表。我国极个别地方的极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地方司法机关,在面对地区性的龙头企业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把“秉公执法”让位于“经济发展”。甚至连带出一大片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对法治赤果果的践踏。幸运的是,这件事最终得到了纠偏,但不幸的是,这种事件并不是个案。我想,对于凉城县来说,这件事还远没有结束。鸿茅药酒对于这个县意味着什么,这是只看企业纳税就能看出来的事情。这里面会牵扯连带出多少人多少事,那只怕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查清楚的。

好了,这个时候你们真的可以唱一首凉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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